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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3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興華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敏媛 代 理 人 郭素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,前經聲請本 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5年4月1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7月1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77號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桃園市直銷│鶯歌區農會│104年12月28 │98,200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│ │人員職業工│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會石協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桃園市直銷│鶯歌區農會│104年12月28 │91,800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│ │人員職業工│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會石協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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