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5號
聲 請 人 台灣富如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真心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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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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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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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先鋒材料科│玉山商業銀│105年1月6日 │128,415 │AI0000000 │ │
│ │技股份有限│行五股分行│ │元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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