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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得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87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001│得福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│104年6月16日│ 139,781元│FG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業銀行三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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