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86號
聲 請 人 草本精靈健康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東泰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逸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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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48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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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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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草本精靈健康│華南銀行板新│105 年3 月31日│ 18,739元 │ MD0000000│ │
│ │事業有限公司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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