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0號
聲 請 人 坤記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坤城
代 理 人 郭俊男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本
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0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5年4月22
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按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
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。
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8月22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00號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陳書恆 │華南商業銀│105年4月25日│325,726元 │MD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北三重分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宜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