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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合鋒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1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貴族世家企業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4 年10月31日│ 7,613元 │ NO0000000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 林│銀行海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士欽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2 │貴族世家企業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4 年11月30日│ 7,477元 │ NO0000000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 林│銀行海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士欽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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