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31號
聲 請 人 匯點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25 號
公示催告
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黃炎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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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3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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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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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中德建設股│板信商業銀│104年12月5日│56,000元 │SU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新莊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吳樹泳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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