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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5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錦鴻地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稫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44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優邑有│合作金庫商│105年3月25日│57,569元 │DJ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業銀行北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峽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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