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61號
聲 請 人 盛銨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94
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訛,聲請人於105 年9 月22日聲請除
權判決時,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,
惟依民事
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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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56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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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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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富泰企業股份│臺灣中小│ 105年6月8日 │269,239元 │ ZB0000000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企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樹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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