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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66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和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 年9 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664號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和謙實業有│永豐商業銀│105年5月31日│433,35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蔡│行北三重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文棟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和謙實業有│永豐商業銀│105年5月31日│165,77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蔡│行北三重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文棟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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