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65號
聲 請 人 盛賢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秀瑟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9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郭祐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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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66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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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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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盛賢實業有│彰化銀行東│105年6月15日│351,960元 │LN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吳 │三重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秀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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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盛賢實業有│彰化銀行東│105年6月20日│19,768元 │LN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吳 │三重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秀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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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盛賢實業有│彰化銀行東│105年6月20日│454,121元 │LN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吳 │三重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秀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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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盛賢實業有│彰化銀行東│105年6月26日│444,340元 │LN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吳 │三重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秀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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