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69號
聲 請 人 久鼎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章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4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1月9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怡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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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66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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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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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美商諾信高│彰化商業│105 年6 月7日 │255,000元 │LN0000000 │ │
│ │科技有限公│銀行南新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台灣分公│莊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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