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71號
聲 請 人 山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星億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7 號
公示催告在案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頌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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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67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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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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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恒昇營造股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3月18日│750,000元 │GB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板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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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恒昇營造股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3月18日│750,000元 │GB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板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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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恒昇營造股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3月18日│750,000元 │GB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板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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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恒昇營造股│華南商業銀│104年3月18日│750,000元 │GB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板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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