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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春榮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7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2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協毅發企業有│永豐商業銀行│ 105年7月20日 │ 385,257元│ AJ0000000│ │ │ │限公司簡美惠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南三重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協毅發企業有│永豐商業銀行│ 105年7月6日 │ 378,202元│ AJ0000000│ │ │ │限公司簡美惠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南三重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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