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37號
聲 請 人 景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文琪
訴訟代理人 楊粧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,業經本
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
期
間已經屆滿,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
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,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
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公示催告在
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瑞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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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司催字第62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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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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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景程建設股│聯邦商業銀│105年6月10日│ 44,100元 │UA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板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郭文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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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景程建設股│聯邦商業銀│105年6月10日│ 4,410元 │UA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板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郭文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景程建設股│聯邦商業銀│105年6月10日│ 78,540元 │UA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板橋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郭文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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