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44號
聲 請 人 益怡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志南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1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郭祐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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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4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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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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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維德生物科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4月30日│ 42,000元 │H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技股份有限│行蘆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王弘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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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維德生物科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5月31日│ 58,800元 │H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技股份有限│行蘆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王弘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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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維德生物科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4月30日│ 42,000元 │H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技股份有限│行蘆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王弘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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