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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74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益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44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維德生物科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4月30日│ 42,000元 │H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技股份有限│行蘆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王弘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維德生物科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5月31日│ 58,800元 │H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技股份有限│行蘆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王弘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維德生物科│第一商業銀│105年4月30日│ 42,000元 │H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技股份有限│行蘆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王弘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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