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46號
聲 請 人 愷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鈴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91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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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74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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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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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 升皇營造有 │陽信商業銀│ 105年8月10日 │ 14,700元 │ AE0000000│ │
│ │ 限公司 │行永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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