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6號
上 訴 人
即再審原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琬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
被告雅樂卡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
求再審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7日判決提起
上訴,未據繳納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18,285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,0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
5 條
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