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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再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再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雅樂卡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求再審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7日判決提起 上訴,未據繳納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618,28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0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4 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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