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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陳淑玲 相 對 人 王宏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○六年八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 執行。 理 由 一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,於民 國 106年8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。相對人應分期給付聲請人積欠之工資共 新臺幣(下同)78,438元,仍有一期未給付,請求鈞院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 106年8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 內容為:「1.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。2.有關調解方案之金 額78,438元,資方以分期匯款方式給付 (匯入勞方原薪資帳 戶) ,資方應於106年8月15日匯給30,000元予勞方,資方應 於106年9月30日匯給48,438元予勞方。3.資方如有一期未如 期給付,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。」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,信屬實,是聲請人聲請裁 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48,438元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 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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