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陳淑玲
相 對 人 王宏電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重正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○六年八月七日所處理有關
聲請人與相對人
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
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
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
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,於民
國 106年8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
雙方調解成立在案。相對人應
分期給付聲請人積欠之工資共
新臺幣(下同)78,438元,
惟仍有一期未給付,
爰請求
鈞院
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
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 106年8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
內容為:「1.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。2.有關調解方案之金
額78,438元,資方以分期匯款方式給付 (匯入勞方原薪資帳
戶) ,資方應於106年8月15日匯給30,000元予勞方,資方應
於106年9月30日匯給48,438元予勞方。3.資方如有一期未如
期給付,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。」
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
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,
堪信屬實,是聲請人聲請裁
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48,438元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
法律規
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