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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陳淑鈴 相 對 人 王宏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 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陳淑玲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陳淑 鈴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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