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陳淑鈴
相 對 人 王宏電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重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
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陳淑玲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陳淑
鈴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