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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施嘉怡 相 對 人 成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紹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○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,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理 由 一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經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,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、薪資、退休金共計新臺幣(下同 )119,000 元在案,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,依法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經主管機關指派調解 人調解成立,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:「1.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,達成和解共識,本案調解成立。2.雙方合意:相對人應給 付申請人119,000 元,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。3. 上述和解金款項119,000 元,相對人應於106 年10月31日給 付申請人4 萬元、106 年11月30日給付申請人4 萬元,106 年12月29日給付申請人39,000元,分3 期給付,上述金額應 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。4.如一期未如期給付,視同全 部到期,並自應給付日以法定利率5%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 止。5.(略)。」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(見 本院卷第2 至3 頁)。惟相對人未依協議為履行,已視為全 部到期,相對人尚有119,000 元未給付等情信屬實。是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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