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34號
聲 請 人 施嘉怡
相 對 人 成鎂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紹煌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○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
聲請人與相
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,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
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經新
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,相
對人應給付聲請人
資遣費、薪資、退休金共計新臺幣(下同
)119,000 元在案,
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,
爰依法聲請裁
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
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經
主管機關指派調解
人調解成立,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:「1.雙方同意調解方案
,達成和解共識,
本案調解成立。2.雙方
合意:相對人應給
付申請人119,000 元,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。3.
上述和解金款項119,000 元,相對人應於106 年10月31日給
付申請人4 萬元、106 年11月30日給付申請人4 萬元,106
年12月29日給付申請人39,000元,分3 期給付,上述金額應
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。4.如一期未如期給付,視同全
部到期,並自應給付日以法定利率5%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
止。5.(略)。」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(見
本院卷第2 至3 頁)。惟相對人未依協議為履行,已視為全
部到期,相對人尚有119,000 元未給付
等情,
堪信屬實。是
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王元佑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