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葉俊蓉 相 對 人 劉豐鈺 相 對 人 黃兆寶 主 文 新北市政府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處理 聲請人與揚展貿易有限公司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 方案「有關調解方案金額500萬元,資方應於105年8月11日前匯 給200萬元予申請人,餘款300萬元,資方應自105年9月5日起, 第一年每月5日匯給15萬予申請人,於106年9月5日起,每月5日 匯給10萬元予申請人,直至107年8月5日付完為止。資方如有一 期未如期給付,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。資方負責人配偶劉豐 鈺表示願就本件和解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。」之調解成立部分, 准予對相對人劉豐鈺強制執行。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揚展貿易有限公司 (下稱揚 展公司)間關於給付職災補償及職災賠償金額爭議事件,於 民國(下同)105年7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 解成立,揚展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調解金額新臺幣 (下同 )500 萬元,並由揚展公司法定負責人黃兆寶之配偶劉豐鈺 負連帶賠償責任,揚展公司事後未按期給付,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准予強制執行云云 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,調解方案為「有關調解方案金 額500萬元,資方應於105年8月11日前匯給200萬元予申請人 ,餘款300萬元,資方應自105年9月5日起,第一年每月5日 匯給15萬予申請人,於106年9月5日起,每月5日匯給10萬元 予申請人,直至107年8月5日付完為止。資方如有一期未如 期給付,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。資方負責人配偶劉豐鈺 表示願就本件和解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。」之調解成立,惟 揚展公司並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調 解會議紀錄為證據,信屬實。相對人黃兆寶雖為揚展公司 之負責人,然其對於揚展公司之債務,並無連帶賠償責任存 在,且相對人黃兆寶亦未於勞資調解時表示願意對揚展公司 之調解金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,是以聲請人請對相對人黃兆 寶強制執行,實屬無理由。又相對人劉豐鈺同意就揚展公司 對聲請人所負給付調解金額500萬元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, 足認其間就本件調解金額500萬元,已有成立連帶保證契約 之意思合致,聲請人復得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逕向相對人劉 豐鈺為給付全部調解金額500萬元之請求,其性質上並無不 能強制執行情事,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規定法院應 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。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依 系爭調解結果請求相對人劉豐鈺履行其義務,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,於法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