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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寶珠 相 對 人 群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所處理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「勞資雙方同意 就本爭議案之積欠民國105年1月至2月份薪資及獎金新臺幣壹拾 萬零壹佰貳拾肆元,資方於105年11月30日前給付,逕匯入勞方 原領薪資帳戶」之調解成立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(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佈,100年4月26日行政院 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)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5 年9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方案為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 爭議案積欠之105年1月至2月份薪資及獎金新臺幣(下同) 100,124元,資方於105年11月30日前給付,逕匯入勞方原領 薪資帳戶」之調解成立,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,業據其提 出新北市政府105年9月29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51767072號函 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, 堪信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 100,124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 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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