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36號
聲 請 人 張寶珠
相 對 人 群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俊慶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所處理
聲請人與
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「勞資雙方同意
就本爭議案之積欠民國105年1月至2月份薪資及獎金新臺幣壹拾
萬零壹佰貳拾肆元,資方於105年11月30日前給付,逕匯入勞方
原領薪資帳戶」之調解成立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(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
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佈,100年4月26日行政院
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)第
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5
年9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
方調解成立在案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
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
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
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方案為「勞資雙方同意就本
爭議案積欠之105年1月至2月份薪資及獎金新臺幣(下同)
100,124元,資方於105年11月30日前給付,逕匯入勞方原領
薪資帳戶」之調解成立,
惟相對人並未履行
等情,
業據其提
出新北市政府105年9月29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51767072號函
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,
堪信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
100,124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
法律規
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