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39號
聲 請 人 林士圓
相 對 人 鴻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家榮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所處理
聲請人與
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「蔡東坡同意給
付申請人(即林士圓)新臺幣30萬元,倘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
到期。鴻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蔡東坡針對
本案承諾給付之30萬元
,倘無法如期支付時,負連帶責任。」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之
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(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
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佈,100年4月26日行政院
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)第
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5
年7 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
方調解成立在案,
惟相對人尚有新臺幣(下同)17萬元尚未
給付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
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
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
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方案為「蔡東坡同意給付申
請人(即林士圓)30萬元(105年8月25日給付10萬元,一次
全額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: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松分行,帳
號:000000000000,戶名:林士圓;餘20萬元自105年9 月
25日起 (每月25日)
分期給付1萬元,於給付日期時一次全額
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: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松分行,帳號:
000000000000,戶名:林士圓),倘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
到期。鴻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蔡東坡針對本案承諾給付之30
萬元,倘無法如期支付時,負連帶責任。」之調解成立,惟
蔡東坡尚有17萬元尚未給付,而相對人鴻碩工程有限公司對
蔡東坡尚未給付之17萬元部分負有連帶責任,
業據聲請人提
出新北市政府105年7月28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51421469號函
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,
堪信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17萬元
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
法律規定,應予准
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