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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執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朱春宏 相 對 人 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 制執行。 理 由 一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、退休金等爭 議,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會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 、退休金等合計新臺幣(下同)25,674元,相對人未依約 履行,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、健保費、二代健保費、勞退 金及失業給付爭議,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 調解人於106 年7 月5 日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內容為: 「1.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。2.有關和解金25,674元資方應 於106 年7 月13日匯入勞方帳戶(郵局帳戶:略)。3.資方 依約給付後,雙方均不得再就本件爭議提起任何請求或追訴 及行政檢舉。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、郵局存摺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信屬實。從而,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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