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7號
聲 請 人 Van Dijk Marje Jentje
相 對 人 大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偉志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○六年六月十九日所處理有關
聲請人與相對
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
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
請人新臺幣拾伍萬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和解金等爭議,於
民國106年6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
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解金共新臺幣
(下同)155,000元,
爰請求
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和解金等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
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6年6月19日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
立內容為:「1.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,達成和解共識,
本
案調解成立。2.勞資雙方
合意: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
15萬5,000元,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。 3.上述和
解金款項新台幣 15萬5,000元,相對人於106年7月14日一次
全額匯入聲請人帳戶內 (中國信託銀行 土城分行 戶名:
VAN DIJK MARGJE JEN 帳號:000000000000)。4.相對人依
約履行後,雙方願意拋棄勞資關係
存續期間所衍生之一切權
利,且日後不再為任何
法律上之主張、請求或
申訴,包含民
事訴訟及行政權利。」
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為證,
堪信屬實,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
給付之 155,000元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
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