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
上 訴 人 金駿建築經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熊文山
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
律師
被
上 訴人 陳奎融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,提出上訴理由書
正本,並
按對造
人數提出
繕本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
準用第441 條第1 項規定
,簡易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即
應表明
上開條文第2 項所列各款事項。
經查,上訴人提出之
上訴狀,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10日內,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,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
所示。
二、依
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涂菀君
附件
一、上訴理由書應記載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
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未於主文所示
期間內補正,即
駁回上
訴。
二、上訴理由書,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應廢棄或變更
原判之理由。二、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(關於事實,
應分別記載使
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、對於
他造主張事實之
承認
與否、
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;待證事實
如有多數證據者,應全部記載之,如係書證,除已提出得引
用者外,應先提出影本),並應記載
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(
實務上或學說上)、提供相關資料,以利爭點之整理。
三、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。
四、如逾期提出者,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。未依規定說明者,本
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之規定駁回之,或於判決時依
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(書狀宜用電腦繕打,以便整理
言詞辯
論書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