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
勞訴字第110號
原 告 吳朝昇
被 告 久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麗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。
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
局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、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元為被告供
擔保後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為原告
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
基礎
事實同一者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
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時
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218,175 元,及自民國106 年3 月
18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11
頁)。
嗣原告於106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
期日當庭變更其聲
明為:1.被告應給付原告1,102,500 元;2.被告應提繳115,
675 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(見
本院卷第127 頁)。經核原告所為
上開訴之變更,係基於相
同之基礎事實,
揆諸上開
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原告自95年8 月21日起至106 年3 月17日任職於被告公司,
然被告於99年10月1 日至106 年3 月17日之
期間,將原告之
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以多報少,且未依法以原告之實際工資提
繳6%勞工退休金,致原告一次請領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時,
受有短領1,102,500 元之損失,以及應提繳而未提繳所生之
差額115,675 元。
爰依
兩造勞動契約、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
第3 項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提起本訴等語。
並聲
明:1.被告應給付原告1,102,500 元;2.被告應提繳115,67
5 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;3.願
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原告在5 年前向被告表示希望調降勞工保險之投保金額以減
少保費,且表明老年給付要以月領之方式領取,被告亦因而
幫原告投保5 年之富邦人壽意外險作為補償,
惟原告突然向
其表示要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因此原告所主張之差額不應由
被告承擔等語,茲為
抗辯。並聲明:1.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2.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
宣告免為假
執行。
三、不爭執事項(見本院卷第32頁、第128 頁):
(一)原告自95年8 月21日至106 年3 月17日任職於被告公司,
兩造之勞動契約於106 年3 月17日終止。
(二)原告每月工資為45,000元之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。
四、得
心證之理由:
原告主張被告以多報少為原告投保勞保,且未依原告之實際
薪資提繳6%退休金,造成其一次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金
額短少,以及受有退休金不足額提撥等損失,為被告所否認
,並以
前揭情詞置辯。是
本件應審酌者
厥為:(一)原告請
求被告賠償勞工保險投保金額以多報少之損失1,102,500 元
,有無理由?(二)原告請求被告提繳因不足額提繳所生之
差額115,675 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
專戶,有無理由?茲分述如下:
(一)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勞工保險投保金額以多報少之損失1,10
2,500 元,有無理由?
1.按「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,其原有保險年資應
予併計」;「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,其金額按被保險
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。前項平均月投保薪
資之計算方式如下:一、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
平均月投保薪資: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
月投保薪資
予以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,按其
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但依第五十八條
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,按其退保之當月
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…」;「本條例中
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
資者,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,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
給付外,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經保險人核付後
,不得變更:…二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,年
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四、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
年,年滿五十歲退職者…」;「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
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
年給付者,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
薪資發給一個月;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,超過
部分,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,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」
,勞工保險條例第12條第1 項;第19條第2 項前段、第
3 項;第58條第2 項第2 款、第4 款;第59條第1 項均
定有明文。次按「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,將投保薪
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,自事實發生之日起,按
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,處四倍罰鍰,並追繳其溢
領給付金額。勞工因此所受損失,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
」,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 項亦有明文。
2.
經查,原告為00年00月00日出生,於70年7 月14日投保
,106 年3 月17日退保,保險年資34年4 月又6 日,此
有原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附卷
可
稽(見本院卷第77頁至78頁),揆諸上開規定,原告已
具備一次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資格,應
堪認定。又
原告申請一次老年給付,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以老
年一次給付年資30年及原告退職當月起前3 年之平均月
投保薪資19,928元為給付之基準,並給付原告896,760
元
等情,此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 年9 月13日保普老
字第10610158470 號函、106 年5 月3 日保普核字第10
6041045027號函在卷
可參(見本院卷第111 至115 頁)
,是上開事實,亦
堪認定。次查,依前揭規定,原告一
次請領老年給付,係原告退保當月起前3 年之平均月投
保薪資額,發給45個月,而原告之月薪為45,000元,前
已敘明,故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(見本院卷第11
7 頁至第121 頁)及月薪45,000元計算,原告退職當月
起前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應為44,481元【計算式:{43
,900×9 (103 年度)+43,900×12(104 年度)+43
,900×4 +45,800×8 (105 年度)+45,800×3 (10
6 年度)} ÷36≒44,481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可請領
之老年給付為2,001,645 元(計算式:44,481×45=2,
001,645 )。惟原告僅受896,760 元之給付,業如前述
,故原告受有1,104,885 元之差額損失(計算式:2,00
1,645 -896,760 =1,104,885 )。從而,原告依勞工
保險條例第72條第3 項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
害1,102,500 元,
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(二)原告請求被告提繳因不足額提繳所生之115,675 元差額至
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有無理由
?
1.按雇主應為
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,按月提繳退休
金,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雇主應
為同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,
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%,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
項、第1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2.經查,原告自95年8 月21日至106 年3 月17日任職被告
公司,每月工資為45,000元,已如前述。依勞工退休金
月提繳工資分級表(見本院卷第47頁至55頁),被告每
月應為原告提繳之工資為45,800元之6%,即2,748 元。
惟查,
觀諸原告99年10月至106 年3 月之已繳納勞工個
人專戶明細資料(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91頁),被告僅
提繳如附表所示「被告提繳金額欄」之金額,每月均未
依法提繳至2,748 元,是揆諸上開規定,被告應再為原
告提繳之差額如下:
(1)99年10月:1,708 元(計算式:2,748 -1,040=1,70
8 )。
(2)99年11月、12月:3,408 元【計算式:(2,748 -1,
044 )×2=3,408】。
(3)100 年1 月至12月:20,100元【計算式:(2,748 -
1,073 )×12=3,408 】。
(4)101 年1 月至12月:19,452元【計算式:(2,748 -
1,127 )×12=19,452】。
(5)102 年1 月至3 月:4,863 元【計算式:(2,748 -
1,127 )×3=4,863】。
(6)102 年4 月至12月:14,364元【計算式:(2,748 -
1,152 )×9=14,364 】。
(7)103 年1 月至6 月:9,576 元【計算式:(2,748 -
1,152 )×6=9,576】。
(8)103 年7 月至12月:9,552 元【計算式:(2,748 -
1,156 )×6=9,552】。
(9)104 年1 月至6 月:9,552 元【計算式:(2,748 -
1,156 )×6=9,552】。
(10)104 年7 月至12月:9,288 元【計算式:(2,748 -
1,200 )×6=9,288】。
(11)105 年1 月至11月:17,028元【計算式:(2,748 -
1,200 )×11=17,028】。
(12)105 年12月:114 元(計算式:2,748 -2,634=11 4
)。
(13)106 年1 月、2 月:2,760 元【計算式:(2,748 -
1,368 )×2=2,760】。
(14)106 年3 月:782 元【計算式:(2748÷30×17)-
775 =782 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。
據上以及如附表所示,被告應再為原告提繳之退休金總
額共計122,547 元(計算式:1,708 +3,408 +20,100
+19,452+4,863 +14,364+9,576 +9,552 +9,552
+9,288 +17,028+114 +2,760 +782 =122,547 )
,故原告請求被告提繳115,675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
專戶,
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(三)至被告辯稱其以多報少為原告投保勞保,係出於原告之請
求
云云,惟雇主依法本負確實為勞工投保之義務,此觀勞
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立法意旨即明,被告上開所辯與被告
依法應負之雇主責任
無涉,是被告之抗辯
難認可採。
綜上
所述,被告以多報少為原告投保勞保,致原告受有老年給
付短少之損害,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,102,500 元,為有
理由。又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原告之實際工資提繳退休金,
請求被告提繳115,675 元之差額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
,亦屬有據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 項、勞工退休金條例
第14條第1 項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,102,500 元,以及請求
被告提繳115,675 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告之勞工退休金
個人專戶,均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,經核
均無不合,爰分別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宣告之。
七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本院
審酌後,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
,
附此敘明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元佑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本院認定│依分級表│被告依分│被告提繳│差額 │
│編號│年/月份 │之月工資│之月提繳│級表之應│金額(本│ │
│ │ │總額 │工資 │提繳金額│院卷第85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至91頁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 │99年10月 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040 │1,708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 │99年11月、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044 │3,408 │
│ │99年12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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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100年1月至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073 │20,100 │
│ │100年12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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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101年1月至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127 │19,452 │
│ │101年12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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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102年1月至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127 │4,863 │
│ │102年3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2年4月至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152 │14,364 │
│ │102年12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3年1月至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152 │9,576 │
│ │103年6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3年7月至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156 │9,552 │
│ │103年12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04年1月至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156 │9,552 │
│ │104年6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104年7月至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200 │9,288 │
│ │104年12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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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1 │105年1月至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200 │17,028 │
│ │105年11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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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2 │105年12月 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2,634 │114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3 │106年1月、│45,000 │45,800 │2,748 │1,368 │2,760 │
│ │106年2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4 │106年3月 │45,000 │45,800 │1,557 │775 │78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│ │122,547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