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32號
上 訴 人 招財貓千客萬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維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亭燕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給付
資遣
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有關給付預告工資、
資
遣費及失業給付差額部份合計新台幣(下同)玖萬陸仟肆佰壹拾
柒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仟伍佰元;有關開立
非自願離職證明
書部分,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,
合計應徵陸仟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