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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招財貓千客萬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維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亭燕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有關給付預告工資、資 遣費及失業給付差額部份合計新台幣(下同)玖萬陸仟肆佰壹拾 柒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;有關開立自願離職證明 書部分,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, 合計應徵陸仟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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