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34號
原 告 黃淑麗
訴訟
代理人 林明正
律師
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
被 告 優爾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錦盛
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
十四時二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