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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原   告 黃淑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 蔡金峰律師 被   告 優爾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錦盛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十四時二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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