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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全祥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蘇美雲 被 上訴人 武玉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。查,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 下同)859,572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,040元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