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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斗將鋼鐵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 第145 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其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,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具體載明上訴聲明。茲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依上訴人補 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(上訴人如對原 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08, 698 元,惟其中有關加班費及扣薪部分請求合計新臺幣909,298 元,因具工資性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應免徵裁判 費2 分之1 ,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,005元)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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