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64號
上 訴 人 捷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清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揭桂明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64號給付退休
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
幣伍拾柒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