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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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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捷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揭桂明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64號給付退休 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伍拾柒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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