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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故意侵權損害行為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林淑玟 被 上訴 人 鴻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佳蓉 被 上訴 人 虹暉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故意侵權損害行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 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,上訴人僅繳納6,825 元,尚不足19 ,177元;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 元,亦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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