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70號
上 訴 人 林淑玟
被
上訴 人 鴻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史佳蓉
被 上訴 人 虹暉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正傑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故意侵權損害行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
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本訴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002元,
惟上訴人僅繳納6,825 元,尚不足19
,177元;另
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 元,亦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梁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