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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李小華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斐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兩造就反訴部分如有其他攻擊防禦,請事先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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