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8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李小華
訴訟
代理人 林哲健
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斐
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
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兩造就反訴部分如有其他攻擊防禦,請事先具狀表示意見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