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84號
原 告 白政峯
訴訟
代理人 胡智忠
律師
被 告 揚城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欣曄
訴訟代理人 蔡鎮安
訴訟代理人 周碧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所為
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「壹、程序方面」關於「被告應給付
原告楊滄達337,807元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
337,807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