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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職災補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白政峯 被 上訴人 揚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曄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  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、第441  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 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   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  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 二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職災補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  民國107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   訴費用。經查,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,上訴人上訴之利   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0,122元(上訴人原審訴之聲明   為337,807元-上訴人勝訴部分97,685元=240,122元),依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   第二審裁判費3,9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  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  內補正上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附繕   本1份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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