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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振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昌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205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不服民國107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 ,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 聲明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 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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