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205號
上 訴 人 劉振泰
被
上訴 人 昌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國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
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
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
上訴
聲明,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上訴
人業於107 年12月7 日收受該裁定
正本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
按。茲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梁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