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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劉振泰 被 上訴 人 昌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 聲明,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上訴 人業於107 年12月7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按。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