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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上  訴  人 劉宇宸 被 上 訴 人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244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965,960 元(計算式:41383 元/ 月×12月×10年=0000000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5,3 04元。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/2 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 明文。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確認僱傭契約 關係存在之訴,應依前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/2 即37,652 元(計算式:75,304元×1/2 =37,652元),是原告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為37,652元(計算式:75,304元-37,652元=37,652元 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連思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