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3號
原 告 黃俊銘
訴訟
代理人 吳永鴻
律師
被 告 慧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恭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
四時四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本次庭期就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
期間之職務內容傳訊證人潘英吉
作證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