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32號
原 告 張銘峯
訴訟
代理人 吳磺慶
律師
被 告 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榮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
號樓,有
起訴狀及經濟部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
)各1 件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
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翠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