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  告 張銘峯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  告 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 號樓,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 )各1 件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 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