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46號
上 訴 人 李麗鳳
被
上訴人 信記紙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明炫
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
繳納上訴費用。查,上訴人
上訴聲明不服之
訴訟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,006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
前段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1,348元,請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二、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
繕
本1份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