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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李麗鳳 被 上訴人 信記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炫 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 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   繳納上訴費用。查,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  新臺幣(下同)2,006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   前段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,348元,請上訴人於收受   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  。 二、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   本1份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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