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51號
上 訴 人 鄭郁霖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
訴字第51號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