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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鄭郁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 訴字第5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 年  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 年  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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