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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仁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甜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娟因106年度勞訴字第61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貳拾壹萬參仟零伍拾捌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仟肆佰 捌拾元;另外有關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應屬非財產權之 訴訟,不能以金錢估計其標的價額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 仟伍佰元,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柒仟玖佰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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