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7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秉剛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廣德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聖原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78號給付薪資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326 萬3,023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5 萬0,059 元,
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,故本
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,03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