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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秉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廣德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聖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78號給付薪資等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326 萬3,02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 萬0,059 元, 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,故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,03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1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2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