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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原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原   告 周慶霖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被   告 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先鋒 訴訟代理人 陳信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 時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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