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原
勞訴字第1號
原 告 周慶霖
訴訟
代理人 廖家宏
律師
被 告 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先鋒
訴訟代理人 陳信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
時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