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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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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原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原勞訴字第5號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耀宗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附   帶 被 上訴人 簡芷芸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,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附帶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 伍拾元,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于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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