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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解任檢查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兆伸會計師 相 對 人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陳兆伸會計師所任相對人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 職務應予解任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覆貴院105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,選派聲請 人為相對人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,因聲請人業務 調整,致鼎泰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力不足,故無法依貴院 裁定辦理等語。 二、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,法院委任其處理一定事務,其允為處理之契約 ,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,或應類推委任契約之規定,次 按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,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 委任契約。經查,本院於105 年5 月11日以105 年度司字第 1 號裁定,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等情,有上開 裁定1 件在卷可稽,復經本院調取上開選派檢查人卷宗核閱 確認無訛。再者,聲請人主張其因本身業務繁忙,難以續為 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等情,足認聲請人已難以執行檢查人職 務,且聲請人已有辭任之意,自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,自 應許其解任之聲請。從而,聲請人為本件聲請,尚無不合, 應予准許,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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