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號
聲 請 人 陳兆伸會計師
相 對 人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治維
上列
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陳兆伸會計師所任相對人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
職務應予解任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覆貴院105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,選派聲請
人為相對人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,因聲請人業務
調整,致鼎泰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力不足,故無法依貴院
裁定辦理等語。
二、
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
財產情形,
乃法院委任其處理一定事務,其允為處理之契約
,性質上應屬
民法上之委任,或應類推
委任契約之規定,次
按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,
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
委任契約。
經查,本院於105 年5 月11日以105 年度司字第
1 號裁定,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
等情,有
上開
裁定1 件在卷
可稽,復經本院調取上開選派檢查人卷宗核閱
確認
無訛。再者,聲請人主張其因本身業務繁忙,難以續為
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等情,足認聲請人已難以執行檢查人職
務,且聲請人已有辭任之意,自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,自
應許其解任之聲請。從而,聲請人為
本件聲請,尚無不合,
應予准許,
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