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6號
聲 請 人 林沛程
林閩弘
兼上二人
法定
代理人 劉依雯
共 同
代 理 人 謝文欽
律師
姜 萍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
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
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,依
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規定,屬
非訟事
件,又聲請人前雖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字第1 號裁定選派陳兆
伸會計師為檢查人,然該裁定選派檢查人之效力,業因本院106
年度司字第10號准陳兆伸會計師解任之裁定而失其效力,是聲請
人
本件聲請,自屬重新聲請選派檢查人。
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
請者,應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徵收費用新台幣1
千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君偉